高晖、李成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4年4月22日发(作者:吊轨推拉门好不好)

高晖、李成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0

【案件字号】(2021)闽01民终4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甘力林敏林辉

【审理法官】甘力林敏林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高晖;李成贤;福建省中鼎诚达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高晖李成贤福建省中鼎诚达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高晖李成贤

【当事人-公司】福建省中鼎诚达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春燕、任学梅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谢智超、许淑娟福建乐创律师事务

【代理律师/律所】黄春燕、任学梅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谢智超、许淑娟福建乐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春燕、任学梅谢智超、许淑娟

【代理律所】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福建乐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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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晖

【被告】李成贤;福建省中鼎诚达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高晖与李成贤及中鼎诚达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及《补充协

议》、《商业按揭贷款交易程序(附件B)》、《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

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均应秉持诚信依约履行。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

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冻结解冻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高晖与李成贤于2020年2月28日下午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高晖表

示同意按照李成贤的要求在中国银行办理资金监管,李成贤回复按其要求就要在平安银行或

厦门银行办理,随后李成贤拒绝在中国银行办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高晖与李成贤及中鼎诚达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及

《补充协议》、《商业按揭贷款交易程序(附件B)》、《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各方真

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均应秉持诚信依约履行。《房屋买

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账户由甲乙双方联名共同监管……”明确约定了开设联名账

户。根据中国银行官网的产品说明,个人联名账户系由2-3名个人客户共同管理,所有资金

动向均需全部联名客户到场方能启动,故联名账户具备资金监管功能。同时,无证据表明二

手房交易必须开设资金监管账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李成贤无法依约履行而三次签

订补充协议,高晖为使合同顺利履行作出让步,于2020年2月28日下午明确表示同意按照

李成贤的要求在中国银行办理资金监管,双方已对案涉购房款开设资金监管账户达成一致。

根据双方2020年1月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购房款收汇款银

行应由高晖指定,高晖指定李成贤到中国银行办理资金监管,但李成贤拒绝办理。综上,李

成贤已构成根本违约。案涉《房地产经纪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于2020年3月14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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