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崇海、邢永超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4年5月6日发(作者:西门子滚筒洗衣机维修)

李崇海、邢永超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8

【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29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崇海;邢永超;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东

【当事人】李崇海邢永超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东

【当事人-个人】李崇海邢永超杨东

【当事人-公司】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宏军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王琛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

所;王某某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宏军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王琛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宏军王琛珺王某某

【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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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崇海;杨东

【被告】邢永超;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东易日盛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

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从各方陈述

及现有证据看,东易日盛公司与李崇海、邢永超就涉案工程均未签订书面合同,李崇海一、

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东易日盛公司直接向班组工人邢永超支付过劳务费,李崇海、邢

永超无有效证据证明东易日盛公司向邢永超支付过部分劳务费及邢永超提交的工资表、考勤

表系由东易日盛公司出具,故李崇海、邢永超要求东易日盛公司承担涉案劳务费的支付责

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李崇海雇佣邢永超从事涉案工程劳务施工,并向

邢永超支付部分劳务费,施工结束后李崇海未与邢永超进行结算,李崇海无证据证明已付清

邢永超的劳务费,在此情况下,一审采信邢永超提交的工资表并判决李崇海支付邢永超相应

的劳务费,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至于李崇海主张的其

已支付班组长许学忠、党治国的款项,系其与许学忠、党治国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

定性处理,本院在此不予处理。至于李崇海主张其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李崇海已另

案就此提起诉讼,本院对此不予评判。 综上所述,李崇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

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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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受理费133元,由上诉人李崇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