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7日发(作者:小户型怎么装好看)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配置,保障公务运
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
发〔2009〕11号)和《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
法》(国管办〔2007〕293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
称各部门)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符合
本标准,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标准是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
的数量、价格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第二章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五条
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设备:
1.台式计算机1台;
2.打印机1台;
3.电话机1部。
第六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岗位可配置台式计算机1台。
第七条
司局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
1.便携式计算机2台;
2.复印机1台;
3.碎纸机1台;
4.扫描仪1台;
5.投影仪1台。
第八条
处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
1.打印机1台(按房间配置);
2.电话机1部(按房间配置);
3.传真机1部。
第九条
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
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条
办公设备性能标准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原则,不
得配置高端设备。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价格标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
备配置价格标准》(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正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桌前椅1把;
3.文件柜1个,书柜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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