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润与李善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年12月15日发(作者:深圳家装公司排行榜)

孙润与李善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9

【案件字号】(2021)苏07民终7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安述峰任李艳刘亚洲

【审理法官】安述峰任李艳刘亚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润;李善虎;钟文平

【当事人】孙润李善虎钟文平

【当事人-个人】孙润李善虎钟文平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孙润;钟文平

【被告】李善虎

【本院观点】上诉人孙润上诉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而是投资款的问题,经查,李善虎的妻子李云转账12500元给第三人钟文平,李善虎陈述是替孙润垫付的投资款,而孙润不认可,辩称是合伙投资款,当时有5、6人一起投资的,且自己也交付了12500元,并提供了微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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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记录,在聊天记录中李善虎说:“我那个投入12500元股份转给锦华装饰卞总,我马上开一个芝华士沙发门店,在时间和资金方面都没有更大的富裕对待能强瓷砖门店。该微信聊天记录李善虎认可是其发的,从内容来看,非常明确的证实了是投资款,而不是垫付款,也不是李善虎辩称的所谓退伙,正如李善虎所辩称的,如果李善虎没有交付股金,又哪来的退伙。涉案款项并不是借款,李善。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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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2020年1月13日,李云因该纠纷起诉至法院,因李云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法院裁定驳回李云的起诉。李云不服裁定,提出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案在一审开庭时,孙润到庭参加诉讼称,我们七八个人一起吃饭,陈强建议五六个人一起做瓷砖生意,每个人入点股份和第三人钟文平一起做瓷砖生意,每个人出12500元给第三人,剩余的股份由第三人承担,假设店面是20万元,我们每人给12500元,剩下的由第三人补齐,但是我没有收到货款,也不是实际经营者,他们没有拿钱就不想干了,我也是受害者,我也付钱了,我没有拿到一分钱。一开始是我先付的12500元,在签订合同之后付的。他们都不愿意做了,我就找到他们,我说我钱都交了你们一起耍我吗,被我骂的,后来李善虎就交钱了。 本案在开庭时,李善虎称,吃饭时我在场,我没有答应跟他们合伙做生意,我不认识陈冲,我是替孙润垫付的。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润上诉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而是投资款的问题,经查,李善虎的妻子李云转账12500元给第三人钟文平,李善虎陈述是替孙润垫付的投资款,而孙润不认可,辩称是合伙投资款,当时有5、6人一起投资的,且自己也交付了12500元,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在聊天记录中李善虎说:“我那个投入12500元股份转给锦华装饰卞总,我马上开一个芝华士沙发门店,在时间和资金方面都没有更大的富裕对待能强瓷砖门店。”“悟,你负责我的能强瓷砖门店股份,我所有资源全部带能强瓷砖门店。”“我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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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所有运营盈亏由锦华装饰卞总负责,之前各家缴纳1000元费用,花费明细在店里我去店里发群里,我之前1000元,是能强瓷砖开业礼金”。对于微信聊天内容,李善虎辩称,其只是表示退伙,并不是投资。本院认为,该微信聊天记录李善虎认可是其发的,从内容来看,非常明确的证实了是投资款,而不是垫付款,也不是李善虎辩称的所谓退伙,正如李善虎所辩称的,如果李善虎没有交付股金,又哪来的退伙。且在二审审理中,法庭当着李善虎、孙润的面,电话核实卞总、严某、梁某、李某、程某等人,他们均证实涉案款项不是借款,而是合伙搞能强瓷砖的股份投资款,同时证实孙润先交的钱。孙润也交付了投资款12500元,李善虎再去为孙润垫付投资款12500元,不符合常理。综上,本院认为,涉案款项并不是借款,李善虎诉称为孙润垫付投资款12500元,是孙润向其借款,孙润应偿还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案应驳回李善虎的诉讼请求。因此,上诉人孙润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上诉人孙润上诉请求驳回李善虎对其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民初594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李善虎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元(李善虎预交),由李善虎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元(孙润预交),由李善虎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2:44:4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2019年9月26日,孙润及案外人陈冲与第三人钟文平签订《铺面承包合同》一份,该承包合同中约定:钟文平同意将自己的商铺能强陶瓷出租给孙润、陈冲,每年租金20万元。2019年10月1日,李善虎用其妻子李云的信用卡为孙润转账给第三人钟文平12500元。此后,孙润一直没有将该款归还给李善虎。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李善虎为孙润代垫相关费用,李善虎与孙润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孙润应当偿还李善虎借款本金12500元。对于李善虎主张的从借款时计算到起诉时的利息,因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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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对利息没有约定,故依法不予支持。第三人钟文平与李善虎之间并未形成借贷关系,第三人钟文平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遂判决:一、孙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善虎借款本金12500元;二、驳回李善虎其它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上诉人孙润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涉案款项系合伙做生意发生的。 被上诉人李善虎质证意见:第一页记录日期是9月20日,9月20日之前我已经说明了不入这个股份,我在群里艾特孙润,还有其他人,说明不入这个股份。9月26日12点28分,我在群里说“我那个投入12500股份转给锦华装饰卞总”。证实我说明过我不加入了,我不合伙了。提供微信转账,我这个是9月31日,孙润带着钟文平到我店里去借款,我有付款记录。10月1日去钟文平店里付的款,我提供微信证据证明我为什么要借款给孙润,因为孙润跟我是邻居关系,我们之前就有借款,2017年到2019年,平均每年有两次借款,因为出于这种邻居和之前连续三年有借款的关系,所以我把这个钱借给了孙润。还有孙润和钟文平的承包合同,我并没有签字。所以当时9月26日我就说明,对方提供的证据就证明我跟他没有合伙关系。 二审审理的焦点问题:涉案款项是否为借款。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孙润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上诉人孙润上诉请求驳回李善虎对其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孙润与李善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7民终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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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明、陈修梁(实习),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善虎。

原审第三人:钟文平。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润因与被上诉人李善虎、原审第三人钟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民初5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孙润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垫付费用关系,故而形成借贷关系错误。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合伙关系,被上诉人所支出的费用系用于投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其他案外人共同参加的项目,非被上诉人替上诉人垫付费用。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转账记录,被上诉人在原审中也没有举证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借贷合意的情况下,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认定事实错误。3、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明知该笔款项非借贷关系而主张民间借贷,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形,请求贵院依法处理。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借款合意、转账垫付事实,应当依法予以驳回起诉。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善虎辩称,在2019年9月31日,孙润带着钟文平到我们家芝华士店里去借钱,拿着店面承包合同,我帮他垫付12500元。

原告诉称 李善虎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判令孙润返还借款(李善虎为其垫付的商铺租金)12500元及其利息187.5元(从借款时计算到起诉时为止),共计12687.5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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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第三人在孙润不履行返还义务情况下返还李善虎出借的垫付款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判由负有返还或退还责任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6日,孙润与第三人钟文平签订店铺租赁合同,第三人将位于连云港市××装饰城×××××商铺出租给孙润。孙润因当时首付资金不足,与第三人协商并请求李善虎替孙润垫付部分商铺租金,因基于朋友关系,李善虎按照第三人要求和指定,用妻子李云的信用卡将此款项共计12500元支付至商户名称为连云港市乔顿陶瓷专卖店兴隆装饰店的银行账户内。钱款垫付后,李善虎找到孙润讨要,孙润称第三人钟文平已经悔约,合同已经不再履行,让李善虎直接找第三人钟文平讨要,李善虎找到第三人钟文平,第三人钟文平又推给孙润,其相互推诿,导致李善虎索款无着。因案涉钱款是由李善虎用妻子李云名下的信用卡向第三人钟文平支付,在讨要未果情况下,李云启动了诉讼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但法院认为,借款的合意和出借的事实行为均为李善虎作出,裁定驳回了李云的起诉。

被告辩称 孙润一审中未作答辩。

第三人钟文平一审中述称,其和李善虎、孙润不是一起做生意的,我承包店面给孙润的,应该给我钱。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2019年9月26日,孙润及案外人陈冲与第三人钟文平签订《铺面承包合同》一份,该承包合同中约定:钟文平同意将自己的商铺能强陶瓷出租给孙润、陈冲,每年租金20万元。2019年10月1日,李善虎用其妻子李云的信用卡为孙润转账给第三人钟文平12500元。此后,孙润一直没有将该款归还给李善虎。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20年1月13日,李云因该纠纷起诉至法院,因李云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法院裁定驳回李云的起诉。李云不服裁定,提出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案在一审开庭时,孙润到庭参加诉讼称,我们七八个人一起吃饭,陈强建议五六个人一起做瓷砖生意,每个人入点股份和第三人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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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平一起做瓷砖生意,每个人出12500元给第三人,剩余的股份由第三人承担,假设店面是20万元,我们每人给12500元,剩下的由第三人补齐,但是我没有收到货款,也不是实际经营者,他们没有拿钱就不想干了,我也是受害者,我也付钱了,我没有拿到一分钱。一开始是我先付的12500元,在签订合同之后付的。他们都不愿意做了,我就找到他们,我说我钱都交了你们一起耍我吗,被我骂的,后来李善虎就交钱了。

本案在开庭时,李善虎称,吃饭时我在场,我没有答应跟他们合伙做生意,我不认识陈冲,我是替孙润垫付的。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李善虎为孙润代垫相关费用,李善虎与孙润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孙润应当偿还李善虎借款本金12500元。对于李善虎主张的从借款时计算到起诉时的利息,因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故依法不予支持。第三人钟文平与李善虎之间并未形成借贷关系,第三人钟文平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遂判决:一、孙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善虎借款本金12500元;二、驳回李善虎其它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上诉人孙润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涉案款项系合伙做生意发生的。

被上诉人李善虎质证意见:第一页记录日期是9月20日,9月20日之前我已经说明了不入这个股份,我在群里艾特孙润,还有其他人,说明不入这个股份。9月26日12点28分,我在群里说“我那个投入12500股份转给锦华装饰卞总”。证实我说明过我不加入了,我不合伙了。提供微信转账,我这个是9月31日,孙润带着钟文平到我店里去借款,我有付款记录。10月1日去钟文平店里付的款,我提供微信证据证明我为什么要借款给孙润,因为孙润跟我是邻居关系,我们之前就有借款,2017年到2019年,平均每年有两次借款,因为出于这种邻居和之前连续三年有借款的关系,所以我把这个钱借给了孙润。还有孙润和钟文平的承包合同,我并没有签字。所以当时9月26日我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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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对方提供的证据就证明我跟他没有合伙关系。

二审审理的焦点问题:涉案款项是否为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润上诉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而是投资款的问题,经查,李善虎的妻子李云转账12500元给第三人钟文平,李善虎陈述是替孙润垫付的投资款,而孙润不认可,辩称是合伙投资款,当时有5、6人一起投资的,且自己也交付了12500元,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在聊天记录中李善虎说:“我那个投入12500元股份转给锦华装饰卞总,我马上开一个芝华士沙发门店,在时间和资金方面都没有更大的富裕对待能强瓷砖门店。”“@悟,你负责我的能强瓷砖门店股份,我所有资源全部带能强瓷砖门店。”“我的股份所有运营盈亏由锦华装饰卞总负责,之前各家缴纳1000元费用,花费明细在店里我去店里发群里,我之前1000元,是能强瓷砖开业礼金”。对于微信聊天内容,李善虎辩称,其只是表示退伙,并不是投资。本院认为,该微信聊天记录李善虎认可是其发的,从内容来看,非常明确的证实了是投资款,而不是垫付款,也不是李善虎辩称的所谓退伙,正如李善虎所辩称的,如果李善虎没有交付股金,又哪来的退伙。且在二审审理中,法庭当着李善虎、孙润的面,电话核实卞总、严某、梁某、李某、程某等人,他们均证实涉案款项不是借款,而是合伙搞能强瓷砖的股份投资款,同时证实孙润先交的钱。孙润也交付了投资款12500元,李善虎再去为孙润垫付投资款12500元,不符合常理。综上,本院认为,涉案款项并不是借款,李善虎诉称为孙润垫付投资款12500元,是孙润向其借款,孙润应偿还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案应驳回李善虎的诉讼请求。因此,上诉人孙润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上诉人孙润上诉请求驳回李善虎对其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民初5947号民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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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二、驳回李善虎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元(李善虎预交),由李善虎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元(孙润预交),由李善虎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安述峰

审判员 任李艳

审判员 刘亚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娟

附法律依据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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