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2日发(作者:房价网查询官网)
郭靖、郭军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8
【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51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冷杰张晓华张仁珑
【审理法官】冷杰张晓华张仁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郭靖;郭军强
【当事人】郭靖郭军强
【当事人-个人】郭靖郭军强
【代理律师/律所】张韬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韬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韬
【代理律所】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郭靖
【被告】郭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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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
一次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
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权责关键词】不当得利合同证人证言直接证据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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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第一次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
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关于郭靖自2017
年9月18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陆续向郭军强转账的65000元款项,郭靖并未提供该
65000元款项的借条等债权凭证而仅提供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郭军强抗辩主张该65000元
是郭靖委托其帮助郭靖装修房屋的款项,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郭靖仍应就该
65000元系借贷款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另外,郭军强于2018年2月15日向郭靖出具金额
为5万元的借条,确认其2016年借郭靖5万元,在该借条中也并未体现上述65000元款项。
故一审法院对郭靖所主张的该65000元借款不予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
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郭靖预交),由郭靖负担。
【更新时间】2022-08-24 18:35:5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09年2月17日,郭军强向郭靖出具欠条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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