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3日发(作者:女生小饰品进货渠道)
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新中劳务合同纠纷二审
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7
【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17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叶茂林崔磊邵静怡
【审理法官】叶茂林崔磊邵静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新中
【当事人】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新中
【当事人-个人】于新中
【当事人-公司】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戴宇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蒋胜威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戴宇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蒋胜威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戴宇蒋胜威
【代理律所】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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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于新中
【本院观点】根据双方清包工承包协议约定,在于新中施工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情况下,
以完成工作量协议价的60%清算。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清包工承包协议约定,在于新中施工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
的情况下,以完成工作量协议价的60%清算。而合肥建工装饰公司在本案中所举的证据并不
能充分证明于新中的施工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于新中在(2019)皖1202民初3383号中的
辩解是针对罗云奇在该案中的诉讼请求所进行的抗辩,不能作为本案中于新中的认可。此
外,合肥建工装饰公司所举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于新中存在违约行为,故对合肥建工装饰公
司认为于新中存在违约、案涉工程款只能按60%结算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并未
否认双方为合同关系的事实,在合肥建工装饰公司不能充分证明于新中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
下,双方签订清包工承包协议后,合肥建工装饰公司应按照于新中一方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相
应的价款。虽合肥建工装饰公司为证实其已将案涉款项全部付清,举出了相应付款单据,但
其所举部分单据,如上料费等并不能充分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一审法院对合肥建工装
饰公司所举单据的证明目的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综上,合肥建工装饰公司的上诉理由
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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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受理费2235元,由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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